东莞市樟木头镇劳动派遣公司临时工派遣
更新时间:2024-12-23 13:04:37 浏览次数:5 公司名称:中山 鼎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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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劳务派遣和宣城劳务外包关系中,宣城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并不属于派遣单位(外包单位)。派遣单位(外包单位)承担责任的根据在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其选派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完成相关职务,派遣单位负有选派合格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宣城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若派遣单位未依照劳动派遣协议或者委托合同约定派遣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劳动者,则相当于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劳务外包中,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外包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责任。外包单位基于其用人单位的法律角色,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对劳动者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劳务外包人员劳动保障权益如何维护 产生争议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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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同理,在劳务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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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劳务派遣现有大量:生产工,冲压工,操作工,短期工,长期工,临时工派遣,主要向中山,佛山,肇庆,番禺,花都,四会,高要,三水,高明,鹤山,新会,珠海等地方输送劳务派遣工,普工/临时工输送10人起,欢迎人事经理和老板来电洽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宣城劳务派遣劳动者有本案第四十条项、宣城同城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查,本案中,用工单位某大厦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刘某退回派遣公司某公司,后某公司又以用工单位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一定调整改变,刘某专业和经历,能力均不符合该公司要求为由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首先,某大厦并未举证其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项规定尽到对于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义务,即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刘某退回派遣公司某公司已属违法退工。
其次,某公司再行依用工单位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一定调整改变,刘某专业和经历、宣城同城能力均不符合该公司要求为由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亦无法律依据,亦属违法解除。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及《宣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款之规定,本案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后派遣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劳动合同关系,属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某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责任,某大厦应当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一节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经济赔偿金计算年限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宣城同城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宣城同城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当支持。鉴于本案中,系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二被上诉人认可真实性的录音证据,该录音中某公司工作人员认可了刘某经济补偿计算之工作年限应当为5年(实际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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