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劳务派遣属于建筑工程分包范畴,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淮安劳务派遣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内部劳务清包(包人工)的一种形式。【提醒】淮安劳务派遣与工程分包不是一个概念,淮安劳务派遣的内容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工程分包则包含完成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材料的采购等等。工程分包的内容一定包含劳务内容,淮安劳务派遣在工程范围内只是工程分包内容的一部分。淮安劳务派遣与工程分包的管理不同、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主体选择不同、能否再转包的资格不同。【趋势】(1)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2)严禁用淮安劳务派遣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劳务公司将被“专业作业企业”替代。02相同之处实际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03不同之处1、法律适用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淮安劳务派遣适用合同法。2、管理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的员工,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淮安劳务派遣中的员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3、合同标的不同:劳务派遣的标的是“人”劳动力,淮安劳务派遣的合同标的是“事”,劳务成果。4、税收政策适用不同(1)行业不一样,劳务派遣是现代服务项下商务辅助服务,建筑淮安劳务派遣是建筑服务;(2)适用税率/征收率不一样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可以全额按6%征税,也可以差额按5%;建筑淮安劳务派遣一般计税按9%,简易计税方法按3%。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可以全额3%(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可以选择按1%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差额5%。建筑淮安劳务派遣3%征收率。(3)开具发票劳务派遣一般计税方式下,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差额计税方式下,差额部分开具普票,其中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淮安劳务派遣不可以差额开票,自行开具或者税务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4)建筑企业接受服务区别建筑企业接受淮安劳务派遣可按规定享受差额政策(预缴差额和简易计税交税差额),接受劳务派遣服务不允许享受差额政策。(5)印花税劳务派遣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淮安劳务派遣合同需要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作者:唯依网络打杂的 :bilibili
劳务派遣有三方和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是我们常说的劳动者,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的单位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仅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十七条规定的事项,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派遣期限、岗位等。十七条(七)项是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单位(即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规定派遣的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支付金额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无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法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八条(四)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相关社会保险手续。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但是,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则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法律基础]20130701劳动合同法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仅应当载明本法十七条规定的事项,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派遣期限、岗位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定期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不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规定的低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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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万历年间的松江暑袜业,袜店的商人并不自己从事生产,而是将生产发包到周围的农户,再收购其产品,一家一户由此成为袜店老板的小作坊。
1840年的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也催生出采用新技术和新管理方式的现代工业和服务业。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内包制在中国颇为流行。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工厂主不直接雇佣和管理工人,而是通过包工头来做这些工作。
具体而言,工厂主提供厂房、淮安本地生产设备,有时也提供原材料和流动资金;包工头负责招募和管理工人,保质保量完成生产,这个过程可能涉及层层转包;,工厂主获得产品,并向包工头支付其个人工资和包工费;包工费的一部分会发给工人,剩下的是包工头的佣金。在这种制度下,工厂主直接雇佣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是包工头),他们被称为里工;由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则被称为外工。就雇佣期限而言,里工基本是长工,外工可能是长工和短工。
内包制的流行延续到了民国年间。例如,在当时的上海,码头业、淮安本地人力车业和建筑业的几乎所有工作都是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在铁路运输和制造业,一些工序采用了这种形式。包工头从这种制度中获利颇丰。
在民国年间上海的码头业、淮安本地人力车业和造船业,包工头拿到的佣金常占到包工费的一半以上。暗流 计划经济时期,内外包工制得到延续,劳务派遣制度的雏形也出现了。在此期间,我国城镇就业人口以固定工为主体,其中国企固定工一般占到60%以上,集体企业也有大量固定工。
同时,临时工暗流涌动:即便在国企中,临时工的比例也常年维持在10-15%之间,个别年份甚至高于20%。相对于固定工,临时工在诸多方面受到歧视。失业是当时工人的噩梦。
在就业稳定性方面,固定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除了大跃进失败这样的极端情况,他们享受着终身雇佣;而临时工做着临时性、淮安本地季节性、淮安本地或者长期性工作,当他们不被需要的时候,当他们生病、淮安本地受伤、淮安本地怀孕的时候,或者当他们行为失当的时候,等待他们的命运就是被解雇。临时工因为被解雇而自杀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工作环境性方面,临时工集中于低技能岗位,相对于固定工,他们更可能被分配到又脏又累又危险的岗位,却常常得不到足够的生产培训和劳保用品,结果是他们的工伤和工亡率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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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约定俗成的分成比例是:农民工只拿到自己工资的四成,合作社分六成,所以亦工亦农在上海又被称为“四六工”。在全国,合作社拿六到七成是司空见惯的比例。大跃进时期,的劳动政策也由之前的提倡固定工逐步转向固定工和临时工并举,甚至提倡临时工,加剧了临时工的扩张。
然而单个单位临时工的数量和工资总额长期受到控制。为了绕过这种控制,往往是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鼓励下,单位转向使用数量和工资总额都在控制范围之外的外包工。这种情况跟2014年后加强对派遣工的规制,结果用工单位纷纷转向外包工如出一辙。
包工队的组织主体有很多。在城市,劳动部门和街道政府常常组织失业人员和家庭主妇,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比如交通运输局和手工业局,亦会组织起自己单位的职工和家属工,提供一些专业服务;在上海,只要集体企业愿意对外承揽业务,它们也具有做包工的资格。在农村,是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在组织包工队。
通常而言,包工队的组织者提取包工制工人10-25%的工资作为佣金。根据包工制工人是否和固定工在一起工作,他们又被分为“外包内做工”和“外包外做工”。根据档案资料,1967年,上海市区以劳动服务队名义组织从事外包工工作的约有万人,其中外包内做的有万人,外包外做的有万人;卢湾、淮安同城静安、淮安同城长宁、淮安同城虹口、淮安同城闸北等五个区外包内做可分为长期性生产需要和临时生产需要两种,前一种占外包内做工总人数的79%,外包外做分为在厂外集中生产和分散在家庭中劳动两种,前一种占到67%。
上海市劳动局曾在1964年要求外包内做工应该受包工头管理,而不是用工单位管理。这种规定暗示了当时外包内做工受用工单位管理的普遍性,与当下流行的“假外包、淮安同城真派遣”具有异曲同工之妙。而接受包工头管理的外包内做工显然延续了清末流行的内包制,由包工头管理的外包外做工则是典型的外包制下的工人。
临时工内部的差异导致了其待遇分化。按照户籍来分,城市户籍的临时工境况优于农村户籍的临时工。农村户籍的临时工常常享受不到任何劳保福利待遇,也没有转正的希望,而城市户籍的临时工(外包工除外)两者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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