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计价的湖北做工程预算。对分包工程造价进行合理准确的计价是真实反映分包工程造价的基础,将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套用及费率计取作为分包工程计价湖北做工程预算的湖北做工程预算重点。审查结算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根据经过多部门竣工验收而终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查结算工程量的计算。工程量计算的是否准确直接影响着分包工程的计价。因此,在审查工作量时应正确划分项目,按照施工图的设计说明和 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实事求是的反映真实工程量。审查定额子目套用和费率计取的正确性。首先,检查子目列项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与地区估价表是否一致,定额换算是否准确;其次,查看定额所列工程内容,检查套用的定额是否重复、高套或错套。审查取费标准或综合单价及费率与分包工程合同价格条款约定是否相符,综合费率是否准确,综合单价是否正确,套用综合单价的工程内容是否重复、交叉、错列。分包工程湖北做工程预算方式的选择。分包工程湖北做工程预算方式的选择同样影响着分包工程的湖北做工程预算质量。针对分包工程分包的具体特点应采取更加灵活、操作性更强的湖北做工程预算方式。对于工期较短完工较快的分包工程,应采取阶段性湖北做工程预算;对于金额较小相互关联的零星分包工程,应集中起来,采取集中性湖北做工程预算;对于工期较长、金额较大、变更较多、较为复杂的分包工程,应采取现场性湖北做工程预算。湖北做工程预算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选择,也可组合选择。湖北做工程预算方式的灵活选择,有助于内审质量的提高。总之,内部湖北做工程预算要深入到分包工程分包的方方面面,渗透到分包工程的每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各基层单位及企业不同部门的共同协作,不仅提高了分包工程的内审质量,而且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体现了内部湖北做工程预算的效益性特点,充分发挥了内审职能。

一个工程预算的内容决定了该清单项的工作范围,一般同定额子目的工程内容不太一致,因此,如果不熟悉清单的工程内容,就会很容易造成重复列项或漏项。将工程预算管理对工程质量实行有效控制,并贯穿到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中去,具体做法是:1)在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首先明确一个质量控制目标;2)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首先要求设计部门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设计,不能任意扩大和缩小,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用价值工程进行方案优化,严格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不合理变更;3)在建设工程招标阶段,严格执行 招标办法,要大力推行公开招标,控制邀请招标,杜绝议标;4)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湖北做工程预算工程概预算分三级: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总概算,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方法: 1、概算定额法(扩大单价法),2、概算指标法,3、类似工程预算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报价。施工图预算编制方法:工程预算编制有两种方法, 种单价法,第二种实物量法,不管用那种方法都需要依循预算编制程序及步骤。一、作好准备工作广泛搜集、准备各种资料;二、熟悉建筑施工图纸,计算建筑工程量及套用定额单价;三、计算其他各项费用和利税汇总。

预决算发生错误的因由和具体的形态从近些年来公路桥梁相关基建工程的预决算湖北做工程预算实际来看,由于施工单位在经营思想上的错位、基建与投资领域里的法制不够健全、 相关立法滞后、施工企业的预决算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低、设计单位的编制概算方法不恰当、监督的力度不强等种种原因,导致部分施工单位以获得额外利润为目的,于编制工程的预决算过程中人为地去制造错弊。也有施工单位决策人员不具备工程决策人员应该有的高素质,在市场中,他们不能坚持原则,也经常违反职业道德,一心向“钱”看,抱着侥幸的心理为所欲为。这就给工程预决算带来一定的难度,常见的错弊有:①项目变更时计增不计减,定额取费就高不就低,同类定额,套高不套低;定额的标准套新不套旧,取费标准乱等。②工程与金额的计算,故意错大,混淆数字、小数点后移、重复计算、故意出错等。2.2.2湖北做工程预算的方法与技巧采用不同的湖北做工程预算方法与技巧来应对预决算中的错弊达到 的湖北做工程预算效果。通常采用双算双审稽与核对法(审核法、重点审核法)。结合各工程的实际情形进行具体的湖北做工程预算,注意项目审签与重点湖北做工程预算相结合、湖北做工程预算结论通知和处理反馈相结合、企业内部自审和委托湖北做工程预算相结合。在具体的工程中需要湖北做工程预算工作人员能运用湖北做工程预算的各种方法与技巧,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湖北做工程预算水平。

建设单位将某些子项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有的是无奈之举。就象我在另外的文章中说的那样,建设单位对于挑选队伍有时是没有决定权的。建设单位看中的队伍有时不一定中标,而中标的单位有时在某项上的技术的确不怎么样。比如,防水工程,就要找相对技术成熟的分包商来做;某些外装饰对于一般土建单位不一定做的好,也只有找专业的装饰队伍分包,等等。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至于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也无可厚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加以明确,施工单位又加以认可的话,也不必大惊小怪。不过,一般施工单位心中总是不是很愿意,毕竟材料占了工程造价的60%-70%,其中的利润自然可观。一个是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确可以降低成本,另一个有时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的确不过关,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于品牌、型号、材质加以明确的话,施工单位采购进来的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好的。建设单位对这方面加以控制的话也可以理解。因为结算时一般以信息价和市场价调整,而信息价的利润幅度还是又的,市场价又难以把握,就象该文作者自己说的那样,所以建设单位此举说是控制成本也可以理解。作者把这些都看成时不正常的举动,未免太偏颇了。材料成本难以确定。现阶段建筑材料市场不规范,价格混乱。材料材质相同,价格不同;产地不同,价格不同;渠道不同,价格不同。市场价格差异悬殊,我们在湖北做工程预算过程中感觉到材料实际价格无法核实,成本难以测定。即使是审核其原始购货发票,也由于外部建筑材料市场的混乱使得真伪难辨,况且回扣与折扣普遍,幅度不同,更增加其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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